美容院稱一年做完24次費用全額返 客人首約被拒要退款遭扣違約金

1月27日,大連一名消費者李女士向本報反映,她接到美容院邀約成為“形象代言人”可享“免費美容”美容。到店後得知需先支付2680元“誠意金”,並簽約24次服務的《形象代言人確認書》。然而,她在繳費後首次預約服務就因店方稱“冬至放假”沒有成功,遂提出退款。美容院依據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前中途終止需支付30%違約金”的條款,要求扣除違約金後方可退款。李女士無法接受,“是他們無法履約,怎麼反而扣我的錢?”美容院則回應,服務基於嚴格的“預約制”,要提前一到兩天預約,“當天約當天做”不一定能成功,消費者解約需按合同約定執行。

“免費美容”需交“誠意金” 承諾一年做完可返全款

2025年12月16日,李女士接到電話,稱她被選中成為“形象代言人”,可享受一年內免費美容服務,名額僅30個美容。2025年12月18日,李女士來到甘井子區匯通街這家美容院後,得知“免費”條件為:預先繳納一筆“誠意金”,一年內做完36次美容全額返還。若未做完,款項將轉為普通消費餘額。李女士認為次數過多,經協商,最終簽了“24次服務,繳費2680元”的《形象代言人確認書》。

李女士表示,簽約前她特意詢問美容院工作人員,因自己下班晚,美容院下午5點下班是否影響服務?店員口頭承諾“員工可以加班”美容。基於這些保證,她才繳費簽約。

首次預約遇阻質疑服務可兌現性

繳費後,李女士於2025年12月21日首次嘗試預約服務,但多次溝通均未成功美容。店方最終告知“冬至放假”。李女士認為,冬至非法定假日,服務行業以此拒絕顧客不合理,且店方曾承諾時間靈活,卻未能協調時間。

首次預約失敗讓李女士對後續服務的可兌現性產生懷疑,“第一次就這樣,我怎能相信他們能保障我一年做滿24次?這明顯是他們先無法履行服務承諾美容。”

要求退款被告知需扣30%違約金

李女士在未接受任何服務的情況下提出退款美容。1月21日,店方依據《形象代言人確認書》中“任何一方提前中途終止需付對方損失費(誠意金金額的30%)”的條款,要求扣除違約金。李女士對此表示無法接受,認為“美容院無法在我合理要求的時間提供服務,導致協議目的無法實現,這屬於對方違約,不應由我承擔扣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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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李女士提供的《形象代言人確認書》掃描件,記者看到條文中確有相關條款美容。李女士透露,協議原件由店方保管,自身僅持有手機掃描件。此前,美容院一度回覆“年後處理”,後又表示只要同意扣除違約金即可退款。目前,李女士已撥打12315反映情況。

店家回應:服務是預約制美容,扣費依合同約定

1月29日,記者聯絡了美容院鄭經理,她表示,美容服務實行嚴格“預約制”,顧客需提前一到兩天預約美容。“李女士當天想約當晚,不一定能約上。”鄭經理稱,店員當時已告知李女士可以等待有客人取消預約,若有空額則可安排服務。至於“冬至放假”,鄭經理表示臨近年關,門店因裝修及員工返鄉有所調整,並非針對個人。

鄭經理強調,雙方已籤明確合同,其中對“任何一方提前中途終止”的情況有約定,需按“誠意金”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李女士對此是知情的美容。“我們的經營是合法合規的,之前也有相關部門來了解過情況。顧客要求退款及賠付她30%違約金,我們也不可能接受。”門店願意依照合同約定退還70%的費用。“如果顧客不接受這個方案,建議她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鄭經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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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美容:格式合同或無效

就此事,遼寧宏都律師事務所趙新城律師表示,如是由商家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美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本事件中,消費者尚未接受任何服務,如因商家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提出解約,此時若商家仍主張違約金,可能構成對消費者責任的單方加重美容。同時,若商家未盡到對格式條款(如違約金條款)的提示與說明義務,該條款也可能不被視為合同內容。並且商家在沒有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很難證明自身遭受的損失,違約金在沒有實際損失支援的情況下很難成為合法有效的約定。

如果合同具有明確的支付目的與對價關係,屬於預付式服務合同美容。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以及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格式條款應當無效。

半島晨報、39度影片記者趙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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