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租到“凶宅”能否解約?深圳龍崗法院:能!

房東出租房屋簽訂租賃合同時,隱瞞了房屋內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況租房。租客得知實情後,要求房東解除合同、返還押金並賠償相應損失被拒絕。租房租到了“凶宅”,能否解除合同?近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已生效。

2025年5月,王某與房東高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及居間服務合同》,承租高某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租房。王某依約支付了押金及3個月的租金後正式入住。當年8月,王某從鄰居處得知該房屋在年前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當日即搬離該房屋。王某向房東高某提出解除租賃合同、返還押金並要求支付搬家等費用未果,隨後又報警並請求社羣工作站介入調解,也被高某拒絕。王某遂提起訴訟,訴請解除合同,並要求高某退還押金和租金、賠償搬家費等損失。

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租房。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衍生的先合同義務,出租方對影響合同訂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項負有主動告知義務。經調查核實,案涉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高某作為出租人並未將此情況如實告知承租人王某。該事件雖未對房屋物理使用功能產生實質影響,但已超出社會公眾對居住環境安全性的普遍認知範疇,客觀上對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及居住體驗造成持續性負面影響。高某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隱瞞與締約相關的重要事實,致使王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租賃合同租房。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高某應向王某退還押金9000元,退還王某未使用房屋期間的租金,並賠償相應的搬家費。

法官說法

房屋雖為不動產,但其居住價值不僅體現在物理屬性上,更承載著承租人對安全、安寧居住環境的合理期待租房。非正常死亡事件雖不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但可能影響租戶的租賃意願,甚至對租戶的心理產生負面影響。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簽訂合同,並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出租人隱瞞“凶宅”事實,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中的告知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官提醒,房東出租房屋時,應當如實告知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項,切勿心存僥倖隱瞞事實,否則將面臨合同解除、賠償損失等法律後果租房。租客在租房時,除關注房屋位置、價格、裝修等常規因素外,可向鄰居、物業、社羣等了解房屋歷史情況。一旦發現房屋存在隱瞞事項,應及時透過合法途徑維權,注意保留聊天記錄、報警回執等證據材料。中介機構作為居間方,也應盡到審慎核查義務,對房屋重大資訊進行核實和披露,否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租房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租房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租房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租房

撰文租房:梅雲霞 楊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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