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關係中的“PUA”,法律如何回應?|對話李瑩

“我被PUA了法律!”

回顧過往十餘年的中文輿論場,很少有一個外來詞像“PUA”(Pick-Up Artist)一樣,既被如此廣泛地使用著,卻又很少被真正嚴肅地討論過法律。從“搭訕藝術”到表示在各種人際關係中都有可能發生的“精神控制”,再到後來的網際網路流行“黑話”,當“PUA”被越來越頻繁地使用,其誕生之初所提示的權力博弈與結構壓迫也在戲謔調侃中變“輕”了。

PUA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最初是幫助那些社交能力不足的男性學習如何與異性迅速建立關係法律。這期專題就從“PUA”一詞最初的語境出發,專訪深入相關社群的一線學者。

本篇為對話李瑩法律

對許多中文讀者而言,“PUA”真正進入大眾視野可能始於2019年發生的一起真實案例法律。北京大學學生牟林翰持續高頻精神凌辱女友“包麗”(化名)致其自殺身亡,最終因虐待罪被判三年二個月。2025年11月,該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選為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該案件揭示了親密關係內部的“PUA”可能產生的傷害與嚴重後果。我們專訪長期關注反家庭暴力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律師李瑩,從法律層面談談“PUA”的界定。

親密關係中的“PUA”,法律如何回應?|對話李瑩

本文內容出自新京報·書評週刊5月22日專題《“愛”的陷阱 PUA背後的權力博弈》的B05版法律

專題已推送文章連結法律

採寫|新京報記者 申璐

親密關係中的“PUA”,法律如何回應?|對話李瑩

展開全文

李瑩,北京大學民商法學碩士,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委員法律。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夥人。主編有《〈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倡導與實踐》等著作,出版有國內首部關於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的辦案手記《走到春暖花開》等。

親密關係內部的“PUA”

新京報:你長期受理婚姻家事類案件,尤其關注反家庭暴力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相關議題法律。你怎麼看《親密陷阱》一書所聚焦的“騙色產業”現象?

李瑩:這本書中所談到的“PUA”和國內的語境還是有些差異法律。“騙色產業”更加聚焦陌生人之間,他們如何透過“PUA”等話術迅速激起異性對自己的興趣,也就是他們說的“釣到一個陌生女性”,進而發生性關係。整個研究相對仍在“學院內”,並沒有找到真正的“PUA”的受害人。

新京報:有“中國‘PUA’第一案”之稱的“牟林翰案”(北大“包麗”自殺案)宣判已過去近三年法律。從你接手的案子來看,與“PUA”相關的精神暴力類案件情況有哪些變化嗎?

李瑩:在“牟林翰案”中,並沒有顯現出他背後是否接受過某種組織化的培訓法律。如今回看,我們可以再討論的是,這裡面其實並不完全是“PUA”的問題,甚至都到不了“‘PUA’話術”那麼“高深莫測”的地步,他們的對話中還有很大部分圍繞女性的貞潔觀,這更多折射出的是傳統男權思維的束縛之深。

老實說,自“牟林翰案”以來,我們還沒有接手過類似的、如此極端的案例,幾乎全部都是語言層面的精神暴力法律。這可能也和兩個當事人所處的階段有關,他們當時都是學生,也不涉及經濟收入,而且只是情侶關係,所以明顯的身體暴力也還沒有,當然究竟是不是完全沒有我們也不清楚。但在更多案件中,很少只是涉及“PUA”,而是多種控制手段夾擊。

關於“精神暴力”,目前“反家暴法”中認為其具體表現形式是經常性的恐嚇和謾罵法律。在司法實踐中,貶損和侮辱也可能被視為精神暴力。實際案件中,我們還接觸到一些非典型的精神控制行為,比如打著“愛”的旗號,“以愛為名”限制另一方的人身自由,讓ta不要去工作、不要去社交,或者是經濟的控制,“你那麼笨,花錢也大手大腳,那我們家的錢就由我來管吧”。但這些究竟在法律實踐中能否被認定為“精神暴力”,到現在為止還是存在爭議的。

親密關係中的“PUA”,法律如何回應?|對話李瑩

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2001)劇照法律

新京報:不論是現實生活中真實發生的相關案件,還是相關影視題材引發的討論,公眾對於“PUA”受害者的共情和法律層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邏輯之間似乎存在一些割裂法律。對此你怎麼看?

李瑩:關於“牟林翰案”的判決,我個人到現在仍然認為這是司法層面一次巨大的進步法律。作為法律人,我們和公眾看待這件事的角度可能是不一樣的。首先,以往的虐待罪只限於家庭成員之間——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很難在戀愛關係中得到認定。但當時法院審理認為他們見過雙方父母,有過同居,於是認為他們還是有“組建家庭的意願”。第二,在沒有明顯的身體暴力情況下,只是精神控制而被認定構成犯罪,這個也是很大的突破。

公眾之所以認為量刑偏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包麗自殺了,但的確這並不是牟林翰直接致其死亡的法律。如果不是因為造成了包麗自殺的嚴重後果,僅僅是“PUA”,很難判刑。因為在法律層面,“罪與非罪”還是有嚴格的界限。所以從這兩個角度來看,這起案件的判決是相當具有突破意義的。這也是為什麼這起案件會被最高法列為典型案例。

司法實踐關於“PUA”的

認定爭議

李瑩:關於“PUA”,目前相應的司法解釋總體上還並不明確,主要是透過典型案例的判決來不斷完善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暴力”的示範案例中,一個是前些年的“牟林翰案”,另外兩個是今年三月剛剛釋出的,當事人的行為最終也是被認定為“精神暴力”。

其中一起案件中,法院拓寬了精神侵害類暴力的範圍,明確“語言暴力也是家暴”法律。案件當事人趙某與張某系夫妻關係。婚後,張某經常酒後無故謾罵趙某。外出打麻將後,也經常因為輸錢心情不好,侮辱、詆譭趙某。審理法院認為這些行為有可能會造成另一方抑鬱、自我否定等精神傷害,因而該行為屬於家庭暴力。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王某和趙某也是夫妻關係法律。婚後,趙某長期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禁止、限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趙某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懷疑王某與異性有不正當關係,認為王某隱瞞了相關通話及微信聊天記錄,禁止王某以微信、電話聯絡對方。比如,雙方房屋裝修期間,王某在中秋節給裝修工人送月餅表示感謝,趙某據此認為王某與裝修工人有不正當關係。

最後,法院審理認為,這屬於“精神暴力”法律。理由是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雖然並未直接對其身體造成傷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與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壓制,使其喪失社會支援。

親密關係中的“PUA”,法律如何回應?|對話李瑩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倡導與實踐》

主編法律:李瑩 馮媛

版本法律: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20年5月

新京報:在家庭或親密關係內部,以“PUA”為代表的精神操控常常面臨庭審上的困難法律。根據你的觀察,這種困難在實際立案中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所謂的“暴力”在法律層面看就是侮辱、謾罵、詆譭、威脅這類情況法律。說到底,法律在這方面更多還是隻能起到一個“兜底”的作用,相應的還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變革。

這讓我想到最近我們也在申請一個專案,是針對兒童的AI素養教育法律。其中有一個理念很觸動我,它提到要從小培養兒童的批判性思維能力。我們的孩子從小被教育要“聽話”,在家聽父母話,在學校聽老師話,孩子其實很少有機會得到訓練,能對某一件事有真正地思考,也沒有機會形成自己對此的價值判斷,那麼以後進入社會,這樣的孩子沒有辦法有效地保護自己,也沒有能力對一個行為做出相對正確的判斷。

新京報:如果在親密關係中遇到“PUA”法律,且受害人也對此有意識,那麼她/他能夠在哪些方面尋求外界的幫助?

李瑩:說到底,精神暴力不像身體暴力,它更多是感受層面的,如果感受到自己受傷了,那就是受傷了法律。同樣一句話,不同人確實會有不同的感受,每個人的情緒性格、看待問題的角度和過往的經歷都會影響對一件事的感受。我想格外提的是,很多女孩要讓自己變得更強大,善於分析,並在必要的時候能夠用法律保護自己。

一段健康的親密關係,應該是地位的平等,是雙方尊重彼此的選擇,鼓勵彼此的成長與發展,關係中的雙方是相互滋養的,而不是一方不斷耗竭,另一方持續索取法律。即便關係中對方可能表現出的是相對較低的姿態,讓女孩們覺得自己是“公主”或“女王”,這也需要警惕,是不是“以愛之名”的“別有所求”。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835971066@qq.com

本文連結://mip.yxd-1688.com/post/42660.html

🌐 /